UN38.3檢測報告
鋰電池在運輸的過程中,必備的幾個證書或報告:
UN38.3報告,MSDS報告,UN38.3測試摘要,1.2米跌落報告
航空運輸對電池的嚴格要求,即便沒有在電池行業工作我想大家也能感受的到。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 UN38.3(UNDOT)的測試,滿足了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
UN38.3是指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3款,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UN38.3認證產品范圍
1. 各種動力鋰二次電池(如動力車用電池、電動道路車車用電池、電動工具用電池、混合動力車用電池等)
2. 各種手機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等)
3. 各種小型二次電池(如筆記本電腦電池、數碼相機電池、攝像機電池、各種圓柱型電池、無線通訊電池、便攜式DVD電池、CD和MP3播放器電池等)
4. 各種一次電池(如鋰錳電池等)

UN38.3測試項目
T.1 高度模擬試驗
T.2 熱測試
T.3 振動試驗
T.4 沖擊試驗
T.5 外短路試驗
T.6 碰撞試驗
T.7 過充電試驗
T.8 強制放電試驗
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a. T.1 - T.4 無質量丟失,無滲漏,無排氣,無解體,無破裂,無著火,開路電壓不低于測試前的90%
b. T.5 – T.6 表面溫度不超過170℃,測試6小時內無解體,無破裂,無著火
c. T.7 – T.8 測試7天內無解體,無著火
對包裝要求及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 20Wh。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于鋰離子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100Wh。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或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 克。
(二)、符合 UN 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 3 部分38.3 款的所有要求。
(三)、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如電池單獨運輸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10kg。
根據民航規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應對鋰電池進行運輸文件審查,最重要的是每種型號的鋰電池UN38.3安全檢測報告。該報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廠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鋰電池進行航空運輸。、
UN38.3辦理流程:
1、填寫申請表
2、樣品:30個電芯+16個電池 (如果是移動電源那就提供16個移動電源+30個電芯)
提供過來的樣品上需體現(型號、容量、Wh、標稱電壓)如沒有需給防水標簽過來。
3、電芯和電池規格書
4、申請鑒定書所需相關資料。
注意:
危險品:電池超過100Wh或電芯超過20Wh
1.UN 38.3測試報告
2.1.2米跌落報告(危險品與967沒有)
3.海運鑒定書(可選DGM或實驗室)
4.空運鑒定書
何工 聯系電話:130-4935-4532 聯系郵箱:sales@battery-cer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