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DGM鑒定書,IATA DGR 63th版本,提前預訂通道開通
2022年DGM鑒定書,IATA DGR 63th版本,提前預訂通道開通
解答:有需要更新2022年鋰電池空海運鑒定書,UN38.3報告的客戶,可以開始著手計劃了。避免集中到12月底或者明年1月初排隊出報告。
什么是空運鑒定?
空運鑒定全稱叫《航空運輸條件鑒別報告書》,英語叫做Ident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Report for Air Transport of Goods,俗稱空運鑒定或鑒定。
哪些貨物必須要提供空運鑒定呢?
1、帶磁性的貨物一般都要做空運鑒定
根據IATA902國際航空運輸協議要求,距被測物品表面2.1m處的任意磁場強度應小于0.159A/m(200nT)才可作普貨運輸(出普貨鑒定)。凡是物品中含有磁性材料的貨物均會在空間產生磁場,需進行磁性貨物的安全檢測,以保證飛行安全。
2、帶鋰電池等危險品的,一定需要做空運鑒定。
……
什么是UN38.3?
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范,即UN38.3(UNDOT)的測試。
根據民航規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應對鋰電池進行運輸文件審查,最重要的是每種型號的鋰電池UN38.3安全檢測報告。該報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廠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鋰電池進行航空運輸. UN38.3是指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并且每個包裝件內裝有超過24個電池芯或12個電池,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產品范圍
1. 各種鉛酸蓄電池(如汽車啟動用鉛酸 蓄電池、固定型鉛酸蓄電池、小型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等)
2. 各種動力二次電池(如動力車用電池、電動道路車車用電池、電動工具用電池、混合動力車用電池等)
3. 各種手機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鎳氫電池等)
4. 各種小型二次電池(如筆記本電腦電池、數碼相機電池、攝像機電池、各種圓柱型電池、 無線通訊電池、便攜式DVD電池、CD和MP3播放器電池等)
5. 各種一次電池(如堿性鋅錳電池、鋰錳電池等)
UN38.3測試項目及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1. 對于大型電池及電芯的定義有明顯的變化:
Rev.4版本中定義大型電池是指完全充電狀態下陽極合計鋰含量大于500g的電池。大型電芯指完全充電時陽極鋰含量或鋰當量含量大于12g的電芯。
新版本Rev.5中定義大型電池為總重量大于12kg的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定義大型電芯指:對于鋰金屬電芯,完全充電時陽極鋰含量大于12g的電芯;對于鋰離子電芯,額定的瓦特小時大于150Wh的電芯。
2. 在新版本Rev.5中取消了原版本中鋰當量含量的定義。 對于鋰離子電池及電芯,改為采用額定瓦特小時數據來表示,額定瓦特小時定義為電池(電芯)的額定容量與額定電壓的乘積。
3. 與Rev.4版本相比,新版本Rev.5中所包含的測試項目及測試方法、判定標準等內容并無變化,但各個測試項目所要求的電池或電芯數量及狀態有比較大的變化,主要如下表所示:
雖然新版本對測試樣品數量及電池狀態都有比較大的改動,但由于測試方案及方法等都沒有改變,主要的測試流程也沒有改變,故新版本實施起來,在測試周期上不會有明顯變化。
由于目前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62版本DGR規則中,規定了鋰電池航空運輸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符合UN38.3的測試要求,但DGR規則中并沒有說明UN38.3的版本。中國國內,民航總局于2009年3月制定的《MH/T 1020-2009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雖然引用的UN38.3版本是Rev.4,但其僅是說明引用了該版本,在具體的規范介紹時也沒有說明需要符合的UN38.3版本。我們就此也聯系了民航總局運輸司及航空安全技術中心的相關人士,對UN38.3新版本的何時采用進行了溝通,民航總局相關人士均表示在新版本發行的條件下,優先按照新版本進行測試評估。